【党纪学习教育专栏】|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第十一章)
发布日期:2024-05-14 浏览次数:146
经党中央同意,
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。
这次党纪学习教育,
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、
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。
为坚持逐章逐条学、联系实际学,
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,
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,
合肥国际陆港在党建学习专栏,
和大家共同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。
今天带大家打卡第十一章
一起来学习吧!
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
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、铺张浪费、贪图享乐、追求低级趣味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利用职权、教养关系、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,从重处分。
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,对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、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