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党纪学习教育专栏】|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附则)
发布日期:2024-05-14 浏览次数:123
经党中央同意,
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。
这次党纪学习教育,
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、
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。
为坚持逐章逐条学、联系实际学,
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,
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,
合肥国际陆港在党建学习专栏,
和大家共同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。
今天带大家打卡附则
一起来学习吧!
第三编 附则
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,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,制定单项实施规定。
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,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,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。
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。
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本条例施行前,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,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。尚未结案的案件,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,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,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;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,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,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,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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